前物業代理就千四萬元物業交易妨礙司法公正判囚三年

2006年8月4日

一名前物業代理,與一名天台木屋住戶串謀在民事訴訟中作出虛假誓章,以阻撓一宗一千四百萬的地產交易,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陳文光,四十四歲,早前被判四項罪名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兩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及一項偽造文書罪名。

同案被告單賢溢,五十五歲,承認相關控罪後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陳,今日被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暫委法官練錦鴻宣判時斥責陳觸犯嚴重罪行,若不予以懲罰或會危害司法制度。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創遠有限公司(「創遠」)於一九九八年二月與一名賣家簽訂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一千四百萬元購買土瓜灣九龍城道一棟物業。

當時有數名人士居住於該物業天台的非法建築物,而「創遠」則負責清拆有關非法建築物。陳當時為物業代理,代表「創遠」與天台住戶洽談收回物業。

案情透露,單為其中一名天台住客,與陳商談後同意接受二十六萬元作為搬遷賠償。

陳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發出一張六萬元支票給單作為初步賠償金。

後因樓市下滑,「創遠」要求有關賣家延遲交易日期,但遭反對。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單收到由陳支付的二十萬元賠償餘款。陳其後建議單以「相逆土地業權」(逆權侵佔)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以求阻撓物業的交易。

「創遠」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基於單的「相逆土地業權」申請,亦另外向高等法院申請向物業賣家索償的民事訴訟。

案情又指,於一九九八年至二○○三年間,陳曾經兩次帶單前往律師事務所作虛假誓詞,指稱單一直連續不間斷地留居於該物業的天台,和仍然佔住該處;並從無收取「創遠」或代理人提供的搬遷賠償。

為了支持單的虛假陳述,陳及單偽造了一份有關天台木屋的買賣備忘錄,並提交高等法院。

在二○○三年六月,雖然陳不斷向單作出要求,單仍希望終止「相逆土地業權」訴訟的申請。

為了安撫單,陳代表「創遠」向單提出支付一萬元予他作為「車馬費」;另外,若訴訟成功,將再給他二十萬元,若不成功,亦會支付十萬元。

有關之民事訴訟一直繼續至二○○四年八月,賣家最終同意以八百三十萬元出售物業給「創遠」,成交條件包括終止兩項民事訴訟。

控方於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淑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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