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煽惑他人誤導廉署罪成判囚四個月

2006年8月24日

一名警務處總督察在廉政公署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煽惑一名男子向廉署提供虛假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四個月。

馬龍生,五十五歲,今日被裁定一項煽惑別人蓄意錯誤引導廉署職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b) 條。

暫委裁判官馬藻玉在宣判時表示,被告作為一名執法人員,干犯的罪行是知法犯法。

裁判官對長期任職警隊的被告被判刑表示惋惜,但亦表示不適宜判處被告毋須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一名朋友借款十萬元,以完成一宗物業交易。在被告的要求下,該名男子把十萬元存入有關律師的銀行戶口內。

二○○五年二月八日,被告只能向該名男子償還二萬五千元,作為欠債的部分還款。

該名男子擔心被告未能歸還餘下欠款,遂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鑑於被告被指涉嫌觸犯《防止賄款條例》第 3 條,警察投訴課將投訴轉介廉署跟進調查。

案情透露,該名男子在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就該筆貸款為廉署錄取證人口供。

被告其後接受廉署問話,指他涉嫌未獲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批准收受該筆貸款。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否認有關指控,並指有關款項是他借予該名男子。

二○○六年一月六日,該名男子前往被告的辦公室,催迫他還款。被告在雙方會面時,懇求該名男子更改他為廉署錄取的口供。

有關男子一星期後到廉署要求更改其口供。當被廉署人員查問時,該名男子承認被告曾要求他提供虛假資料,以使被告脫罪。

案情透露,有關男子稍後被安排與被告在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再次會面,被告指示該名男子如何更改供詞。被告在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永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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