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名前銀行職員涉嫌貪污以換取特別編號新紙幣
2006年9月8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訴一名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前職員,控告他涉嫌行賄同事,以獲他們協助抽取及保留註有特別編號的新紙幣。案發時,該名「中銀香港」前職員負責將新紙幣由銀行的保險庫分發予多間分行。
李木耀,四十六歲,「中銀香港」前文員,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簡顯權,三十四歲,「中銀香港」前出納員,及徐子端,四十五歲,「中銀香港」前文員。兩人各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此外,廉署亦分案起訴陳桂珍,五十六歲,「中銀香港」前高級文員。她被控共五項罪名,即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兩項盜竊。
四名被告將於下周二(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各人暫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
廉署較早時獲「中銀香港」轉介有關案件的資料,遂展開調查。「中銀香港」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在首宗案件,李涉嫌向簡提供多筆金錢,作為簡抽取及保留從「中銀香港」的保險庫運至簡工作的分行的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並將該等特別紙幣交給李的報酬。
李亦涉嫌向徐提供多筆現金,以酬謝徐安排以特定方式包裝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以增加該等特別紙幣運往簡工作的分行的機會,以便李能從簡取得該等註有特別編號的紙幣。
簡及徐各被控一項罪名,即涉嫌為相同目的從李收受利益。
在另一宗案件,陳被指涉嫌從李收受多筆賄款,分別為三千元、一千元及數百元,作為共謀協助李將銀行紙幣帶進「中銀香港」的保險庫以換取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的報酬。
陳亦涉嫌盜竊五張由「中銀香港」發出的銀行紙幣,包括兩張註有特別編號的一百元紙幣。
上述兩宗案件的涉嫌罪行於二○○五年一月至十月期間發生。
李木耀,四十六歲,「中銀香港」前文員,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簡顯權,三十四歲,「中銀香港」前出納員,及徐子端,四十五歲,「中銀香港」前文員。兩人各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此外,廉署亦分案起訴陳桂珍,五十六歲,「中銀香港」前高級文員。她被控共五項罪名,即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兩項盜竊。
四名被告將於下周二(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各人暫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
廉署較早時獲「中銀香港」轉介有關案件的資料,遂展開調查。「中銀香港」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在首宗案件,李涉嫌向簡提供多筆金錢,作為簡抽取及保留從「中銀香港」的保險庫運至簡工作的分行的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並將該等特別紙幣交給李的報酬。
李亦涉嫌向徐提供多筆現金,以酬謝徐安排以特定方式包裝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以增加該等特別紙幣運往簡工作的分行的機會,以便李能從簡取得該等註有特別編號的紙幣。
簡及徐各被控一項罪名,即涉嫌為相同目的從李收受利益。
在另一宗案件,陳被指涉嫌從李收受多筆賄款,分別為三千元、一千元及數百元,作為共謀協助李將銀行紙幣帶進「中銀香港」的保險庫以換取註有特別編號的銀行紙幣的報酬。
陳亦涉嫌盜竊五張由「中銀香港」發出的銀行紙幣,包括兩張註有特別編號的一百元紙幣。
上述兩宗案件的涉嫌罪行於二○○五年一月至十月期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