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百貨公司前僱員採購電腦設備涉貪污及詐騙被判囚
2006年10月12日
兩名百貨公司前僱員,在替公司採購電腦及相關設備時涉及貪污和詐騙,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
陳家泉,四十二歲,先施百貨有限公司(「先施」)前經理,較早時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欺詐。他於今日被判入獄兩年零四個月,並須賠償「先施」十萬零六千一百元。
同案另一被告為「先施」前電腦系統分析員邵沃榮,三十一歲。他較早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及兩項欺詐罪名,並於今日被判入獄一年零四個月。
暫委法官彭中屏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及欺詐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廉署於去年十月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拘捕被告。「先施」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陳於案發時負責審批電腦設備及軟件產品的報價,並監察由邵所呈交的發票是否準確。
自二○○四年三月,邵向「先施」呈交由天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天利」)發出的報價及發票。
「天利」其實是由邵控制的公司,而邵利用「天利」作為掩飾以詐騙「先施」。
案情透露:邵利用「天利」向其他供應商採購電腦設備,其後抬高價格將有關設備轉售予「先施」以圖利。
「天利」就與「先施」的交易所發出的報價及發票,均由邵所擬備及簽署。
二○○五年一月,邵開始利用另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 I-Auto Inc. 作為其虛構的供應商,並以類似的手法詐騙「先施」。
邵以上述欺詐手法向「先施」先後詐騙共九十七萬元。
案情並透露:二○○四年六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間,陳向邵收受賄款共九萬八千元,以默許有關勾當。
「先施」嚴禁其僱員提供或收受利益,員工亦不准利用內幕消息以挑選供應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Ian Llyo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文基協助。
陳家泉,四十二歲,先施百貨有限公司(「先施」)前經理,較早時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欺詐。他於今日被判入獄兩年零四個月,並須賠償「先施」十萬零六千一百元。
同案另一被告為「先施」前電腦系統分析員邵沃榮,三十一歲。他較早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及兩項欺詐罪名,並於今日被判入獄一年零四個月。
暫委法官彭中屏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及欺詐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廉署於去年十月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拘捕被告。「先施」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情透露:陳於案發時負責審批電腦設備及軟件產品的報價,並監察由邵所呈交的發票是否準確。
自二○○四年三月,邵向「先施」呈交由天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天利」)發出的報價及發票。
「天利」其實是由邵控制的公司,而邵利用「天利」作為掩飾以詐騙「先施」。
案情透露:邵利用「天利」向其他供應商採購電腦設備,其後抬高價格將有關設備轉售予「先施」以圖利。
「天利」就與「先施」的交易所發出的報價及發票,均由邵所擬備及簽署。
二○○五年一月,邵開始利用另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 I-Auto Inc. 作為其虛構的供應商,並以類似的手法詐騙「先施」。
邵以上述欺詐手法向「先施」先後詐騙共九十七萬元。
案情並透露:二○○四年六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間,陳向邵收受賄款共九萬八千元,以默許有關勾當。
「先施」嚴禁其僱員提供或收受利益,員工亦不准利用內幕消息以挑選供應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Ian Llyo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文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