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人訛稱需款行賄詐騙二十萬元判囚十八個月

2006年10月20日

一名台灣商人向一名內地人士訛稱急需款項行賄執法人員,以求在合法羈留中獲得釋放,詐騙合共二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許榮光,五十二歲,今日承認五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的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名。

暫委法官嚴舜儀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與該名內地人士的友誼,觸犯嚴重罪行。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許與妻子及兩名女兒居於廣州,並在當地經營金屬製品廠。

許在約六年前於內地認識一名女子,二人其後成為好友。

許在今年四月致電該名女子,訛稱他被拘捕及羈留在香港國際機場,因此急需金錢以給予一些執法人員,讓他們能協助他在合法羈留中獲得釋放。

廉署調查揭發被告可自由進出香港,並非被羈留於機場內。

案情透露,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十九日期間,該名女子先後將五筆合共二十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在香港的銀行戶口。

被告在該名女子存入款項後,隨即從他在港的銀行戶口提取金錢。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卓智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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