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向連鎖超市職員提供利益罪成判囚十五個月

2006年10月26日

一名蔬菜供應商,向一名連鎖超級市場區域經理提供兩份聯營合約,讓有關供應商可向該超級市場供應洋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於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邱健誼,四十五歲,大時代(國際)貿易公司經營者,被裁定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時稱,被告以聯營合約作為利益,以換取生意的行為屬嚴重罪行,故須判處他即時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四年八月,相信當時一名受僱於牛奶有限公司轄下惠康超級市場(「惠康」)的一名區域經理,可以協助其公司與「惠康」的生意往來,於是向他提供營商機會。

被告遂與該名經理簽訂聯營協議,向「惠康」供應洋蔥。該名經理向被告提供八萬元作為投資。

聯營協議於二○○五年三月終止,當時的聯營業務盈利為八萬零一百五十二元。被告向該名經理支付四萬元作為他分得的利潤。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五年九月以相同理由,向該名經理提供另一份聯營協議,向「惠康」供應洋蔥。

兩人簽訂協議後,各自須注資二十三萬二千五百元。由於該名經理曾就首份協議給予被告八萬元,他只須再付予被告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惠康」禁止其僱員就該公司的業務收受利益。

廉署今日由大律師 Liza Yip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偉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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