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九倉首席經理收受三百萬元賄款判囚四年
2006年11月10日
上市公司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九龍倉」)的一名前首席經理,串謀就有關「九龍倉」的建築及裝修合約收受共約三百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黃國宏,五十歲,早前被裁定四項代理人串謀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處被告入獄四年,其中兩年與他較早前在另一宗涉及「九龍倉」建築工程貪污案中,索取及收受數千萬賄款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囚七年的刑期分期執行。
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九龍倉」償還約三百萬元。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貪污是邪惡的罪行,每位奉公守法的市民對於貪污、賄賂所帶來的不公義情況絕對不能容忍。
法官又指出,要維持社會的廉潔公正,法庭一直對干犯貪污罪行的不法分子予以重罰。任何人墮入貪污勾當最終無法自拔,結果瑯璫入獄。
案情透露,黃於案發時負責評估「九龍倉」多個發展項目的投標價及成本監控。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黃與一名建築工程顧問串謀,致使黃收受由三間承辦商提供共約三百萬元的賄款,以協助他們獲「九龍倉」批出在香港、北京及上海的四項建築或裝修工程,合約總值二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nathan Acton-Bon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 梁啟榮 協助。
黃國宏,五十歲,早前被裁定四項代理人串謀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處被告入獄四年,其中兩年與他較早前在另一宗涉及「九龍倉」建築工程貪污案中,索取及收受數千萬賄款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囚七年的刑期分期執行。
法官亦頒令被告須向「九龍倉」償還約三百萬元。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貪污是邪惡的罪行,每位奉公守法的市民對於貪污、賄賂所帶來的不公義情況絕對不能容忍。
法官又指出,要維持社會的廉潔公正,法庭一直對干犯貪污罪行的不法分子予以重罰。任何人墮入貪污勾當最終無法自拔,結果瑯璫入獄。
案情透露,黃於案發時負責評估「九龍倉」多個發展項目的投標價及成本監控。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黃與一名建築工程顧問串謀,致使黃收受由三間承辦商提供共約三百萬元的賄款,以協助他們獲「九龍倉」批出在香港、北京及上海的四項建築或裝修工程,合約總值二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nathan Acton-Bon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 梁啟榮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