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前銀行職員承認受賄助同事抽取特別編號新紙幣
2006年11月20日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兩名前職員,收受一名同事的利益,以協助他抽取註有特別編號的新紙幣,被廉政公署拘控。兩人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簡顯權,三十四歲,「中銀香港」前出納員,及徐子端,四十五歲,「中銀香港」前文員,各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李木耀,四十六歲,「中銀香港」前文員。他較早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謝沈智慧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四日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及徐獲「中銀香港」受聘為保險庫配鈔小組的文員,負責安排及分配紙幣予各分行,而簡則在港灣道分行擔任出納員。
在李的指示下,簡多次要求將特別指定數量的紙幣分發予其分行。李遂安排包裹多疊註有特別號碼的紙幣。
簡收到預訂的紙幣後,隨即抽取該等註有特別號碼的紙幣,並以李預先交給他的普通紙幣代替已換走的紙幣。簡其後將該等特別紙幣交予李。
案情透露:李給予簡多筆現金,金額由數十元至一千元不等,作為簡協助他的報酬。簡則承認從李收取共約五千元的賄款。
李其後在市場上以遠高於面值的價格出售部分特別號碼的紙幣。李經簡取得的特別紙幣的總金額為三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李亦行賄徐,以獲其協助上述勾當。
二○○五年十二月,李、簡及徐被廉署人員拘捕。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李承認向徐提供一萬元,而徐則承認從李收受約六萬元。
廉署人員其後在徐的住所搜獲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徐證實有關款項是他從李收到的部分賄款。
廉署人員亦在李的住所搜獲五百二十七張銀行紙幣,總金額為十八萬六千五百七十元。李承認其中的二百六十張合共十三萬九千五百元的紙幣是在簡的協助下取得。
「中銀香港」嚴禁其職員因其職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旭昇協助。
簡顯權,三十四歲,「中銀香港」前出納員,及徐子端,四十五歲,「中銀香港」前文員,各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李木耀,四十六歲,「中銀香港」前文員。他較早時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謝沈智慧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四日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案發時,李及徐獲「中銀香港」受聘為保險庫配鈔小組的文員,負責安排及分配紙幣予各分行,而簡則在港灣道分行擔任出納員。
在李的指示下,簡多次要求將特別指定數量的紙幣分發予其分行。李遂安排包裹多疊註有特別號碼的紙幣。
簡收到預訂的紙幣後,隨即抽取該等註有特別號碼的紙幣,並以李預先交給他的普通紙幣代替已換走的紙幣。簡其後將該等特別紙幣交予李。
案情透露:李給予簡多筆現金,金額由數十元至一千元不等,作為簡協助他的報酬。簡則承認從李收取共約五千元的賄款。
李其後在市場上以遠高於面值的價格出售部分特別號碼的紙幣。李經簡取得的特別紙幣的總金額為三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李亦行賄徐,以獲其協助上述勾當。
二○○五年十二月,李、簡及徐被廉署人員拘捕。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李承認向徐提供一萬元,而徐則承認從李收受約六萬元。
廉署人員其後在徐的住所搜獲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徐證實有關款項是他從李收到的部分賄款。
廉署人員亦在李的住所搜獲五百二十七張銀行紙幣,總金額為十八萬六千五百七十元。李承認其中的二百六十張合共十三萬九千五百元的紙幣是在簡的協助下取得。
「中銀香港」嚴禁其職員因其職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旭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