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水務署督察及持牌水喉匠疑涉供水申請貪污案
2007年2月7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訴一名水務署督察及一名持牌水喉匠,控告他們就多項供水申請涉嫌貪污。
郭恩德,五十九歲,水務署用戶服務督察,及馬競爭,四十八歲,寶和工程公司東主,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行,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郭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而馬則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兩名被告將於周五(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首項控罪指郭及馬涉嫌於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向郭提供利益,作為郭擬備水管裝置圖則供馬呈交水務署審核的報酬。有關涉嫌利益以每份水管裝置圖則五千元至八千元計。
另一項控罪指郭涉嫌於二○○六年一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馬接受二千元。
第三項控罪指馬涉嫌於二○○六年一月,經水務署與香港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向郭提供該筆二千元款項。
餘下一項控罪指馬涉嫌於二○○三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向一名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顧問提供十萬元,作為該名顧問向馬披露有關該大廈管道工程分包合約報價的資料的報酬。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周五提堂。
郭恩德,五十九歲,水務署用戶服務督察,及馬競爭,四十八歲,寶和工程公司東主,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行,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郭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而馬則另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兩名被告將於周五(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首項控罪指郭及馬涉嫌於二○○二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向郭提供利益,作為郭擬備水管裝置圖則供馬呈交水務署審核的報酬。有關涉嫌利益以每份水管裝置圖則五千元至八千元計。
另一項控罪指郭涉嫌於二○○六年一月,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馬接受二千元。
第三項控罪指馬涉嫌於二○○六年一月,經水務署與香港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向郭提供該筆二千元款項。
餘下一項控罪指馬涉嫌於二○○三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向一名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顧問提供十萬元,作為該名顧問向馬披露有關該大廈管道工程分包合約報價的資料的報酬。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周五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