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上市公司顧問挪用公司款項二百萬元判囚一年
2007年2月21日
前稱盈新旅遊控股有限公司(「盈新」)的一名前顧問,挪用公司款項達二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 入獄 一年 。
陳廷鈞,四十二歲,較早時被暫委法官練錦鴻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盜竊罪行。
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是「盈新」的顧問。
「盈新」在永亨銀行開設一個戶口,而被告及「盈新」前主席李達庭為該戶口的獲授權簽署人。
被告及李於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聯署一張沒有抬頭人姓名的現金支票,金額為二百萬元。
二○○二年九月,李向「盈新」總會計師訛稱,有關二百萬元款項為該公司在內地的附屬機構所用。
廉署調查發現,該筆款項實則被轉入被告親戚的多個戶口,或由被告控制的多間公司。
李,五十二歲,較早時被廉署拘捕,但並無如期於去年六月二十日到廉署續保。
東區裁判法院應廉署申請,遂發出手令緝捕李歸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范勢楚協助。
陳廷鈞,四十二歲,較早時被暫委法官練錦鴻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盜竊罪行。
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是「盈新」的顧問。
「盈新」在永亨銀行開設一個戶口,而被告及「盈新」前主席李達庭為該戶口的獲授權簽署人。
被告及李於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聯署一張沒有抬頭人姓名的現金支票,金額為二百萬元。
二○○二年九月,李向「盈新」總會計師訛稱,有關二百萬元款項為該公司在內地的附屬機構所用。
廉署調查發現,該筆款項實則被轉入被告親戚的多個戶口,或由被告控制的多間公司。
李,五十二歲,較早時被廉署拘捕,但並無如期於去年六月二十日到廉署續保。
東區裁判法院應廉署申請,遂發出手令緝捕李歸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范勢楚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