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人疑涉翻新工程貪污案今分案提堂

2007年3月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四名人士,包括一名銀行職員及兩名承判商,控告他們在進行翻新工程時涉嫌貪污。四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分兩案在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蔡偉權,四十七歲,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高級物業裝修主任,被控兩項接受利益罪名,而同案被告陳少堅,三十六歲,滙軒工程有限公司(「匯軒」)董事,則被控五項提供利益罪名。

兩人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所有控罪。裁判官曾健仕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六日進行預審,而審訊則訂於六月十三日至十五日進行。

兩項控罪指蔡涉嫌從陳收受合共三萬元,作為蔡就「中銀香港」多項翻新工程對陳予以優待的報酬。

陳則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向蔡提供合共三萬元。

另一控罪指陳涉嫌向蔡提供利益,作為蔡將「中銀香港」的翻新工程合約批予「匯軒」的報酬。有關涉嫌利益是以「中銀香港」的翻新工程項目的合約款額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以及工程變更定單價值的百分之五計算。

陳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向戴德梁行建築顧問有限公司(「戴德梁行」)的兩名高層人員提供利益,作為他們向「滙軒」介紹由「戴德梁行」管理的翻新工程項目的報酬。有關涉嫌利益是以翻新工程項目的合約款額的百分之五計算。

餘下一項控罪指陳涉嫌向「戴德梁行」的一名高層人員提供一萬二千元,作為該名高層人員就「戴德梁行」對「中銀香港」翻新工程項目的監督或管理工作上對陳予以優待的報酬。

上述涉嫌貪污罪行於去年三月至九月期間發生。

蔡及陳獲准分別以五千元及一萬元保釋外出。兩人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在另一宗案件,潘順洪,五十六歲,駿昇營造有限公司(「駿昇」)經營者,及其僱員林德華,四十五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兩人今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

裁判官沈小民將案件押後至三月十九日進行預審。

控罪指潘及林於去年四月至九月期間,涉嫌串謀向「戴德梁行」的三名高層人員提供九萬元,作為該等高層人員在「駿昇」於一項工程中負責的翻新項目上對「駿昇」予以優待的報酬。

兩人各獲准以五萬元保釋外出。他們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並須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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