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信用卡購電器詐騙案被判囚

2007年4月10日

三名人士,指使借款人利用信用卡聲稱購買電器,以誘使兩間銀行向兩間電器零售店付款共逾一百四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至二十七個月。

林俊傑,三十九歲,英洋財務有限公司(「英洋」)經營人,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而林偉鴻,三十五歲,「英洋」董事,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譚汝勤,五十八歲,龍都實業有限公司(「龍都」)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二十七個月。

林俊傑較早時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而林偉鴻及譚則分別被裁定四項及兩項相類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陳錦昌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他們的行為亦擾亂信用卡運作機制,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至二○○五年四月期間,被告指示多名借款人前往「龍都」及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中原」)聲稱購買電器。

借款人在上述兩間電器零售店須使用信用卡,以完成其聲稱購買電器的交易。

借款人須分別簽署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及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的分期付款授權書。

被告利用上述詐騙手法,誘使「中銀信用卡」及「大新」就有關虛假購物支付款項共逾一百四十萬元予「龍都」及「中原」。

借款人從「英洋」所獲得的貸款額,是相等於他們虛假購入電器的價錢。「英洋」亦向借貸人收取相等於貨款額百分之四十的利息,以及扣除利息的貸款額百分之十至二十作手續費。

案情透露:借款人從未有取走聲稱所購的電器,而有關貨物其後由被告轉售圖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黃軒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嘉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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