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酒店採購部主任承認收賄

2007年5月10日

一名朗庭酒店(「朗庭」)前採購部主任,收受一名凍肉供應商提供的賄款,以向該供應商發出購貨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黃華樂,四十六歲,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法官邱智立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八日提堂,並批准被告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年加入「朗庭」任職採購部主任,負責向多間供應商採購食物及飲品。被告其後認識一名凍肉供應商東主。

被告自二○○一年底開始從該供應商收受「茶錢」,作為向其公司發出更多購貨訂單的報酬。該供應商每隔數月向被告提供約一千元作為「茶錢」。

被告亦參與供應商每月安排的「鵲局」。在聚會時,供應商向包括被告在內的所有參與人士提供賄款。

案情又透露,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被告、供應商及另外兩名人士參與「鵲局」時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被告身上搜獲三千七百元現金。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該筆現金是有關供應商給予他的「茶錢」。

「朗庭」管理層嚴禁其僱員就酒店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除被告外,另外十三名人士因與案件有關,較早時已被廉署落案起訴貪污及相關罪名。

在十三名被控人士中,一人將於八月審訊。十人已承認或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五人被判入獄三個月至十八個月不等,另外五人則正等候判刑。餘下兩名被告當中,其中一人經審訊後正等候宣判,而另外一人於審訊後被判無罪。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紅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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