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企圖詐騙爆竊案受害人 判囚 一年

2007年5月16日

一名警員,企圖詐騙一名懷疑爆竊案受害人的媳婦十萬元,並訛稱該筆款項將會用作「餌錢」,以「贖回」受害人的被盜財物,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被判入獄一年。

張浩邦,三十三歲,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詐騙罪名成立。

裁判官沈小民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而且濫用其職位,故判處他入獄是適當的刑罰。

裁判官並表示,法庭必須維持警隊的誠信和聲譽,絕對不能容忍被告的行為。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偵緝警員,駐守九龍城警署。

二○○四年八月九日,被告被調派負責調查一宗在九龍城一個住宅單位發生的懷疑爆竊案。

兩星期後,被告會見受害人的兒子及媳婦時,向他們訛稱其線人可以尋回被盜物件,並向受害人的媳婦索取十萬元作為「餌錢」,以向一名菲律賓女子「贖回」贓物。

雙方經過洽商後,被告同意將金額減至四萬元。

案情透露,受害人的媳婦在廉署人員指示下,多次致電被告,而有關談話被錄音。

在其中一次電話對話中,被告告知受害人的媳婦自己已被調往另一單位工作,並提醒她不要向其繼任人披露他利用線人查案一事。

被告的多名上司證實,被告並無向他們匯報使用任何線人以調查該宗懷疑爆竊案。他們亦不知道被告索取「餌錢」。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 余顯麗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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