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收受地產代理公司利益判囚四個月

2007年5月25日

一名公司秘書,就僱主在港出售物業的交易收受地產代理公司提供二萬四千五百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裁判官林偉權判入獄四個月。

江健芬,四十九歲,開平市開僑中學發展基金有限公司(「開平市基金公司」)秘書,亦須向公司歸還二萬四千五百元。

被告今日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是「開平市基金公司」在港唯一僱員,負責管理該公司的物業,包括開僑商業大廈的多個單位。

二○○五年十一月,一間大型地產發展公司的相關公司有意購入該商業大廈整幢樓宇,並委託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促成有關交易。

一個月後,「中原」的一名分行經理及一名代理知會被告有關意圖交易,並要求她協助促成交易。

「中原」從「開平市基金公司」收取佣金後,會將部分佣金給予被告作為酬金。被告同意有關建議,並安排「中原」的兩名代理與「開平市基金公司」董事局主席會面。

去年二月,「開平市基金公司」同意以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出售該物業,並支付「中原」二十四萬五千元,即賣價的百分之十作為佣金。

去年六月,「中原」開出支付被告女兒的支票,款額為二萬四千五百元,而「開平市基金公司」未有同意及知悉有關付款。

被告將支票存入其女兒的銀行戶口,其後並將有關款項轉帳入自己的戶口內。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啟鴻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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