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員挪用公司逾一千一百萬元款項判囚七年
2007年5月31日
一名印刷公司前文員,利用製造虛假的支票付款,挪用公司款項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七年。
易蓮蓮,四十二歲,新友聯印刷公司(「新友聯」)前文員,較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
法官邱智立宣判時稱,被告毫無悔意,而且有關欺詐罪行歷時六年之久,故須判處被告入獄。
法官續稱,縱使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八年以上,但鑑於《區域法院條例》,他只能判處被告最高刑期七年。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以繳付「新友聯」的電力及供水等公共服務收費。
為申領有關付款,被告其後擬備支票供「新友聯」東主簽署。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被告擬備二百一十五張「新友聯」支票,款額合計共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聲稱用以繳付雜項開支或作為她本人申領的款項。該等支票的抬頭人一欄留空或支付予被告。
「新友聯」東主不諳英文,他核對支票上的款額銀碼與有關文件相符後,便會在該等支票上簽名。
被告其後將二百一十五張「新友聯」支票存入自己、其丈夫或他們聯名的銀行戶口內。
案情透露,在二百一十五張支票中,一百五十六張款額共逾七百九十萬元的支票,聲稱是用來繳付「新友聯」的雜項費用。
「新友聯」東主在有關支票上簽名後,被告在該等支票上更改及誇大支付的款額。
在餘下五十九張支票,被告記錄其中二十六張為支付予「新友聯」多名供應商的付款,但有關供應商證實並無收取有關款項。至於其餘三十三張支票付款,被告並無在公司賬項上記錄為真實開支。
被告利用上述手法,挪用僱主共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及胡廣欣協助。
易蓮蓮,四十二歲,新友聯印刷公司(「新友聯」)前文員,較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
法官邱智立宣判時稱,被告毫無悔意,而且有關欺詐罪行歷時六年之久,故須判處被告入獄。
法官續稱,縱使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八年以上,但鑑於《區域法院條例》,他只能判處被告最高刑期七年。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以繳付「新友聯」的電力及供水等公共服務收費。
為申領有關付款,被告其後擬備支票供「新友聯」東主簽署。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被告擬備二百一十五張「新友聯」支票,款額合計共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聲稱用以繳付雜項開支或作為她本人申領的款項。該等支票的抬頭人一欄留空或支付予被告。
「新友聯」東主不諳英文,他核對支票上的款額銀碼與有關文件相符後,便會在該等支票上簽名。
被告其後將二百一十五張「新友聯」支票存入自己、其丈夫或他們聯名的銀行戶口內。
案情透露,在二百一十五張支票中,一百五十六張款額共逾七百九十萬元的支票,聲稱是用來繳付「新友聯」的雜項費用。
「新友聯」東主在有關支票上簽名後,被告在該等支票上更改及誇大支付的款額。
在餘下五十九張支票,被告記錄其中二十六張為支付予「新友聯」多名供應商的付款,但有關供應商證實並無收取有關款項。至於其餘三十三張支票付款,被告並無在公司賬項上記錄為真實開支。
被告利用上述手法,挪用僱主共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及胡廣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