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公司合夥人向路政署人員提供利益判囚八個月

2007年6月18日

一名建築工程公司合夥人,與路政署進行事務往來時,借出其私家車予路政署一名工程督察長期使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

劉華興,四十六歲,仁豐工程(「仁豐」)合夥人,今日被裁定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8(1) 條。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時稱,控方準備的環境證供確鑿,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路政署於二○○二年將一項總值二億四千萬元道路維修合約判予一間承建商,而該承建商將部份工程分判予「仁豐」。

根據合約,路政署一名工程督察負責監管「仁豐」的工程、發出工程通知單及建議發放中期及終期款項予「仁豐」,故認識被告。

案情透露,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當時該督察的駕駛執照已被停牌,但他仍在屯門駕駛一輛私家車,故因違反交通條例而被警方拘捕。

廉署調查顯示,該輛私家車是由被告借予該督察長期使用,歷時由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期間,至少二百三十五日。

廉署較早時接獲路政署轉介的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蘇啟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至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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