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涉嫌在物業交易中貪污八十萬元今提堂
2007年7月17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二)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前總經理及一名貿易公司總經理,控告他們涉嫌在一宗二億四千萬元的物業交易中分別行賄受賄八十萬元。兩人其後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陳雁樓,四十七歲,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總經理,暫被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另一被告何偉中,五十歲,利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暫被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游德康將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一日再提堂。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於去年八月十一日,涉嫌向何提供八十萬元,作為何致使利豐( 1937 )有限公司在購買九龍長沙灣道一項物業中聘用「中原」作為代理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何涉嫌以相同理由接受陳提供的該筆賄款。
陳及何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一萬元保釋外出。兩人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以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啟鴻代表出庭。
陳雁樓,四十七歲,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總經理,暫被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另一被告何偉中,五十歲,利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暫被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游德康將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一日再提堂。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於去年八月十一日,涉嫌向何提供八十萬元,作為何致使利豐( 1937 )有限公司在購買九龍長沙灣道一項物業中聘用「中原」作為代理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何涉嫌以相同理由接受陳提供的該筆賄款。
陳及何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一萬元保釋外出。兩人亦受命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以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一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啟鴻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