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串謀詐騙罪行合符憲法並駁回女商人上訴
2007年7月25日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今日(星期三)一致駁回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毛玉萍就一項串謀詐騙罪名的上訴,並裁定該項普通法罪行合符憲法。
毛,四十五歲,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並於去年一月被判入獄三年半。
毛較早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辯稱她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普通法串謀詐騙罪行,其應用屬任意,故此違反憲法。
上訴法庭其後裁定有關罪行制訂精確,分別符合《基本法》中「依法規定」及《人權法案條例》中「依法」的要求。
毛其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上訴聆訊於本年七月四日至六日由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李義法官及梅師賢爵士審理。
終審法院今日頒布判詞,駁回毛的上訴,並作出以下評論:
「雖然不誠實一般而言並無定義,但它並不是採用任意標準,而市民以合理及誠實的人士所採用的標準,從而理解何為不誠實,並不困難。
「刑事罪行的定義必須在法律中清楚而準確訂明,令到市民在獲取適當法律意見後,預知其行為是否合法。不過,法例絕不能包含絕對肯定的元素,否則它便會變得太過僵硬。
「因此,法例的規定可包含某程度的模糊,並須由法院作出澄清。」
終審法院在駁回毛的上訴時裁定,原審法官就上訴人觸犯串謀詐騙罪行作出裁決的原因,與其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理據一致。
毛,四十五歲,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並於去年一月被判入獄三年半。
毛較早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辯稱她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普通法串謀詐騙罪行,其應用屬任意,故此違反憲法。
上訴法庭其後裁定有關罪行制訂精確,分別符合《基本法》中「依法規定」及《人權法案條例》中「依法」的要求。
毛其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上訴聆訊於本年七月四日至六日由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李義法官及梅師賢爵士審理。
終審法院今日頒布判詞,駁回毛的上訴,並作出以下評論:
「雖然不誠實一般而言並無定義,但它並不是採用任意標準,而市民以合理及誠實的人士所採用的標準,從而理解何為不誠實,並不困難。
「刑事罪行的定義必須在法律中清楚而準確訂明,令到市民在獲取適當法律意見後,預知其行為是否合法。不過,法例絕不能包含絕對肯定的元素,否則它便會變得太過僵硬。
「因此,法例的規定可包含某程度的模糊,並須由法院作出澄清。」
終審法院在駁回毛的上訴時裁定,原審法官就上訴人觸犯串謀詐騙罪行作出裁決的原因,與其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理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