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學生承認使用偽造成績單
2007年7月30日
一名在香港大學(「港大」)修讀法律的學生,偽造考試成績單並使用有關成績單欺騙「港大」,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鄭星浩,二十三歲,承認三項罪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一項偽造。被告餘下一項偽造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蔡慧蘭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三日判刑,以待被告的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心理及精神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有關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是「港大」法律學院的學生。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七月完成第三個學年時,向法律學院助理教務長發出電郵,質疑收到的成績單並不準確。
被告聲稱,有關成績單的累積學業成績平均數,與他過去兩個學年及第三個學年首學期的成績單的平均數並不脗合。
被告向助理教務長表示,法律學院的電腦出現「技術錯誤」,可能導致「計錯分」。
助理教務長最終發現,儲存在被告的學生檔案的第二個學年及第三個學年首學期的成績單,被調換為偽造的成績單,而有關成績單是由被告偽造。
案情透露,去年七月十二日,被告在助理教務長要求下,與一名「港大」法律系教授見面。
在會面期間,被告給予該名教授兩張偽造成績單,日期分別為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意圖誘使該名教授接受為真文書。
有關偽造成績單與在被告的學生檔案中發現被修改的成績單相同。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未有參加「行政法」的考試。
被告向法律學院訛稱,由於所住大廈的升降機發生「機械故障」,自己被困升降機內,故未能出席有關考試。
為支持其虛假陳述,被告於二○○五年七月向法律學院呈交一封看似由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信件。
調查發現,有關物業管理公司並無發出該信件,而且當日亦未有接獲任何升降機故障的報告。
「港大」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出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
鄭星浩,二十三歲,承認三項罪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一項偽造。被告餘下一項偽造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蔡慧蘭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三日判刑,以待被告的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心理及精神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有關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是「港大」法律學院的學生。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七月完成第三個學年時,向法律學院助理教務長發出電郵,質疑收到的成績單並不準確。
被告聲稱,有關成績單的累積學業成績平均數,與他過去兩個學年及第三個學年首學期的成績單的平均數並不脗合。
被告向助理教務長表示,法律學院的電腦出現「技術錯誤」,可能導致「計錯分」。
助理教務長最終發現,儲存在被告的學生檔案的第二個學年及第三個學年首學期的成績單,被調換為偽造的成績單,而有關成績單是由被告偽造。
案情透露,去年七月十二日,被告在助理教務長要求下,與一名「港大」法律系教授見面。
在會面期間,被告給予該名教授兩張偽造成績單,日期分別為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意圖誘使該名教授接受為真文書。
有關偽造成績單與在被告的學生檔案中發現被修改的成績單相同。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未有參加「行政法」的考試。
被告向法律學院訛稱,由於所住大廈的升降機發生「機械故障」,自己被困升降機內,故未能出席有關考試。
為支持其虛假陳述,被告於二○○五年七月向法律學院呈交一封看似由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信件。
調查發現,有關物業管理公司並無發出該信件,而且當日亦未有接獲任何升降機故障的報告。
「港大」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出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