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詐騙「聯交所」及銀行信用狀貸款罪成候判

2007年8月16日

上市公司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前主席及前財務總監,就申請公司上市及銀行信用狀貸款觸犯詐騙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兩人今日(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何詠昌,四十四歲,富昌前主席,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控罪涉及富昌上市申請,有關公司年報內的虛假資料,及詐騙信用狀貸款。

同案被告富昌前財務總監陳永炬,三十八歲,則被裁定兩項相類罪名成立。控罪涉及有關公司年報及信用狀貸款;而指控陳的另一項有關富昌上市申請的控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倫明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四時半宣判,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何詠昌於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何及該等人士曾偽造銷售發票及會計紀錄,以誇大「富昌」及其附屬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額和盈利數字,以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定。

他們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屬公司在上述三個財政年度內的財政狀況,作出失實陳述,並提交載有誇大營業額及盈利數字的文件,從而誘使「聯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請。

另外,何及陳於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富昌」及其附屬公司的股東、投資者和債權人,即不誠實地在該公司二○○一年財政年度的年報內,就公司的營業額及盈利數字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並透露,何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多間銀行,即不誠實地致使裕豐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裕豐)的一間附屬機構,向有關銀行申請信用狀,受益公司為富昌的一間附屬機構及一間聯營公司。

他們向有關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聲稱申請人曾與受益公司進行真實的商業交易,並致使該等銀行根據有關信用狀分別向多間受益公司發放逾七千九百萬元款項。

而何及陳亦於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利用類似欺詐手法申請一張信用狀,串謀詐騙逾一百萬元款項。

此外,同案另一名被告郭淑華,三十四歲,已於較早時承認其在上述詐騙勾當中的有關控罪。法庭將於下星期一(八月二十日)聽取其求情理由。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Bernard Ryan 及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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