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詐騙「聯交所」及銀行信用狀貸款被判囚

2007年8月20日

已除牌的上市公司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前主席及兩名高層人員,就申請公司上市,在公司年報內發報虛假資料及申請銀行信用狀貸款觸犯詐騙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星期一)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分別被判入獄由六年零九個月至九年半。

何詠昌,四十四歲,「富昌」前主席,被判入獄九年半,而陳永炬,三十八歲,「富昌」前財務總監,則被判入獄八年半。

郭淑華,三十四歲,「富昌」前董事,被判入獄六年零九個月,刑期與她較早時因涉及另一間已除牌的上市公司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被判入獄九年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亦頒令何及郭在十年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

法官倫明高宣判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制度。

法官亦斥責何策劃有關上市及信用狀貸款詐騙勾當。

何及陳較早時分別被陪審團裁定四項及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而郭則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何詠昌及郭淑華於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聯交所」。

何及郭曾偽造銷售發票及會計紀錄,以誇大「富昌」及其附屬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額和盈利數字,以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定。

他們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屬公司在上述三個財政年度內的財政狀況,作出失實陳述,並提交載有誇大營業額及盈利數字的文件,從而誘使「聯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請。

另外,何、陳及郭於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富昌」及其附屬公司的股東、投資者和債權人,即不誠實地在該公司二○○一年財政年度的年報內,就公司的營業額及盈利數字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並透露,何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詐騙多間銀行,即不誠實地致使裕豐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裕豐)的一間附屬機構,向有關銀行申請信用狀,受益公司為富昌的一間附屬機構及一間聯營公司。

他們向有關銀行提交虛假文件,聲稱申請人曾與受益公司進行真實的商業交易,並致使該等銀行根據有關信用狀分別向多間受益公司發放逾七千九百萬元款項。

而何及陳亦於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利用類似欺詐手法申請一張信用狀,串謀其他人士詐騙逾一百萬元款項。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湯月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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