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四人涉嫌在地產代理公司案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收益被廉署起訴
2007年9月10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訴另外四名人士,包括一名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前總經理,控告他們涉嫌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收益。今年較早時已有兩名人士因涉同一案件而被檢控。
四名被告為潘志明,四十四歲,「中原地產」前總經理;劉秀瑜,三十七歲,「中原地產」地產代理;陳綺玲,四十歲,「中原地產」前地產代理;及陳家獅,四十六歲, Classic Look Limited 董事。
潘志明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名,而陳家獅則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劉秀瑜及陳綺玲則各被控一項與潘志明串謀詐騙罪名。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志明及劉秀瑜於二○○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中原地產」。
他們涉嫌不誠實地向「中原地產」虛假地表示在一宗物業交易,即購買屯門愛琴灣的物業中,通美電業公司(「通美電業」)有權收取介紹費,從而致使「中原地產」向「通美電業」支付三十三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紹費。
另一項控罪指潘志明、陳綺玲及另外一名人士於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間,涉嫌在另一項有關花園街的物業交易中以相同手法串謀詐騙「中原地產」。
餘下兩項控罪指陳家獅分別於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涉嫌處理兩筆款項,即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元及五十一萬五千元,而有關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在同一案件,「中原地產」前總經理陳雁樓較早時已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利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何偉中則被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今日被起訴的四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四名被告為潘志明,四十四歲,「中原地產」前總經理;劉秀瑜,三十七歲,「中原地產」地產代理;陳綺玲,四十歲,「中原地產」前地產代理;及陳家獅,四十六歲, Classic Look Limited 董事。
潘志明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名,而陳家獅則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劉秀瑜及陳綺玲則各被控一項與潘志明串謀詐騙罪名。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志明及劉秀瑜於二○○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中原地產」。
他們涉嫌不誠實地向「中原地產」虛假地表示在一宗物業交易,即購買屯門愛琴灣的物業中,通美電業公司(「通美電業」)有權收取介紹費,從而致使「中原地產」向「通美電業」支付三十三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紹費。
另一項控罪指潘志明、陳綺玲及另外一名人士於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間,涉嫌在另一項有關花園街的物業交易中以相同手法串謀詐騙「中原地產」。
餘下兩項控罪指陳家獅分別於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涉嫌處理兩筆款項,即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元及五十一萬五千元,而有關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在同一案件,「中原地產」前總經理陳雁樓較早時已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利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何偉中則被控以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今日被起訴的四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