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收受夜總會經營者利益罪成候判

2007年10月16日

一名前偵緝警員,在未經許可下,收受一名夜總會經營者約九千元,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梁建輝,四十八歲,被裁定四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三十一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感化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三千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隸屬水警海港區。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被告與旺角一名經營三間娛樂場所的人士往來甚密。

案情透露,該名娛樂場所經營者於二○○五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先後四次將四筆合共八千七百八十元的款項,存入被告名下的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

被告並無獲得一般或特別許可,以索取或收受有關娛樂場所經營者提供的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建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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