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就防止山泥傾瀉工程提供利益判囚九個月

2007年10月22日

一名分判商就土木工程拓展署的防止山泥傾瀉工程,串謀向有關工程承判商的一名職員提供逾十二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黎金褔,五十四歲,褔成機械工程公司(「褔成」)東主,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裁判官莊景傑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土木工程拓展署於二○○四年六月,將一項在大埔及元朗山坡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的合約判予百勤建築有限公司(「百勤」)。該合約總值七千四百萬元,為期約三十個月。

「百勤」其後將山坡維修合約分判予多間建築公司。

案發時,「百勤」」助理項目經理為劉錦基。他負責篩選工程分判商、監督分判商的工程,以及建議發放工程費予分判商。

案情透露,二○○四年九月,被告在劉的要求下,答應向他提供分判合約所得利潤百分之五或相等於約二十萬元,而劉則協助被告擬備有利於競投「百勤」分判合約的標書、取得「百勤」的分判合約,以及加快辦理申領工程費。

二○○四年十一月,「百勤」接納「褔成」的標書,並將一份分判合約授予「褔成」,工程費預計為四千四百萬元。

二○○四年九月至二○○六年一月期間,被告多次向劉提供賄款合共十二萬三千元。

「褔成」自二○○六年二月出現財政困難,被告遂停止向劉支付賄款。

「百勤」嚴禁其員工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劉較早時亦被廉署起訴。他的案件經已在區域法院審結,法官將於周三(十月二十四日)作出裁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學芹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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