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男子涉嫌於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

2007年10月2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二○○七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控告他涉嫌在屯門聯安新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

黃路生,五十七歲,貨車司機,被控以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6(1)(a) 條。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七年聯安新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於二○○七年一月十四日在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被告涉嫌作出虛假聲明,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聯安新村的居民。

就二○○七年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民政事務總署曾推行一連串宣傳活動,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選民登記上所註冊的地址,他們便沒有資格在有關選舉中投票。

而在投票日,民政事務總署職員亦再次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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