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廉署作虛假舉報判囚九個月
2007年11月26日
一名無業男子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舉報,誣告兩名海關人員涉嫌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九 個月。
洪志軍,三十六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 》第 13B(a) 條 。
裁判官吳承威宣判時斥責被告無悔意。裁判官續稱,法庭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六月一日致電一名廉署人員,聲稱他遇到「廉署會感興趣的事」。
大約四十五分鐘後,被告再次致電該名廉署人員,指當他從內地返港時,在羅湖檢查站被兩名海關人員截查和搜身,並被盤問有關在他身上發現的未完稅香煙。
被告另指稱,他給予其中一名海關人員一千五百元現金,而該名海關人員讓他離開。
同日稍後,被告在警誡下就涉嫌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與廉署人員進行錄影會談。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海關人員從未向被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而被告則向廉署作出失實的舉報。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舉報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如被發現故意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指控,將被檢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
洪志軍,三十六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向廉署人員作虛假報告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 》第 13B(a) 條 。
裁判官吳承威宣判時斥責被告無悔意。裁判官續稱,法庭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六月一日致電一名廉署人員,聲稱他遇到「廉署會感興趣的事」。
大約四十五分鐘後,被告再次致電該名廉署人員,指當他從內地返港時,在羅湖檢查站被兩名海關人員截查和搜身,並被盤問有關在他身上發現的未完稅香煙。
被告另指稱,他給予其中一名海關人員一千五百元現金,而該名海關人員讓他離開。
同日稍後,被告在警誡下就涉嫌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與廉署人員進行錄影會談。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海關人員從未向被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而被告則向廉署作出失實的舉報。
廉署發言人稱,故意作出虛假舉報及濫用廉署的資源,乃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如被發現故意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指控,將被檢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續稱:「不過,只要市民是忠實地舉報,縱使貪污指控最終證實不成立,便無須猶疑,亦不須擔心會受到檢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