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廚房職員疑涉訂購食物及雜貨貪污被廉署起訴
2008年1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三 ) 分別落案起訴三間食肆的三名廚房職員及一名食物供應商經理,控告他們在為食肆訂購食物及雜貨時涉嫌貪污。
在首宗案件,楊位愿,三十一歲,常滿百家菜酒家點心主管,被控以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譚冠生,三十四歲,一品燒鵝海鮮酒家點心主管,被控一項相同罪名。
同案另一被告,劉沛懷,四十六歲,聯記食品公司 ( 「聯記」 ) 經理,被控以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三人獲廉署批准保釋外出,將於 明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
控罪指楊涉嫌於二○○七年六月至八月期間,收受一名人士共三萬八百元,作為向大德發記海鮮訂購急凍海鮮的報酬。
楊又涉嫌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分別收受兩名「聯記」僱員五千七百元及六千元的款項,以向「聯記」訂購雜貨。
餘下一項控罪指,楊涉嫌在二○○六年五月一日及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受鴻福美食公司 ( 「鴻福」 ) 一名職員共七千五百元的賄款,作為向「鴻福」訂購豆品的報酬。
譚被指於二○○七年八月二日涉嫌收受「聯記」一名人士三千元,以向「聯記」訂貨。
劉則被指涉嫌分別兩次向楊提供共一萬元的賄款,以換取其向「聯記」發出購貨訂單。他又被指涉嫌以相同理由向譚提供三千元。有關涉嫌罪行於二○○七年七月至八月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廉署落案起訴一名加拿大餐廳總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蕭年興,四十五歲,已獲廉署批准保釋外出,將於 星期五 ( 一月十八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
控罪指蕭涉嫌於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期間,收受華昌貿易 ( 香港 ) 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提供每月一千五百元至一千七百元的款項,作為繼續向其公司訂購食物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蕭涉嫌在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收受該名董事二千元。
在首宗案件,楊位愿,三十一歲,常滿百家菜酒家點心主管,被控以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譚冠生,三十四歲,一品燒鵝海鮮酒家點心主管,被控一項相同罪名。
同案另一被告,劉沛懷,四十六歲,聯記食品公司 ( 「聯記」 ) 經理,被控以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三人獲廉署批准保釋外出,將於 明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荃灣裁判法院提堂 。
控罪指楊涉嫌於二○○七年六月至八月期間,收受一名人士共三萬八百元,作為向大德發記海鮮訂購急凍海鮮的報酬。
楊又涉嫌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分別收受兩名「聯記」僱員五千七百元及六千元的款項,以向「聯記」訂購雜貨。
餘下一項控罪指,楊涉嫌在二○○六年五月一日及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受鴻福美食公司 ( 「鴻福」 ) 一名職員共七千五百元的賄款,作為向「鴻福」訂購豆品的報酬。
譚被指於二○○七年八月二日涉嫌收受「聯記」一名人士三千元,以向「聯記」訂貨。
劉則被指涉嫌分別兩次向楊提供共一萬元的賄款,以換取其向「聯記」發出購貨訂單。他又被指涉嫌以相同理由向譚提供三千元。有關涉嫌罪行於二○○七年七月至八月期間發生。
在另一宗案件,廉署落案起訴一名加拿大餐廳總廚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蕭年興,四十五歲,已獲廉署批准保釋外出,將於 星期五 ( 一月十八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
控罪指蕭涉嫌於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期間,收受華昌貿易 ( 香港 ) 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提供每月一千五百元至一千七百元的款項,作為繼續向其公司訂購食物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蕭涉嫌在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收受該名董事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