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公司高層收賄一百萬元判監四十五個月

2008年1月30日

一名郵輪公司總監,收受三間運輸公司東主共一百萬元賄款,以判授郵輪公司的運輸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四十五個月。

鄧廣全,四十五歲,麗星郵輪(香港)有限公司(「麗星郵輪」)港務乘船及登岸部總監,被裁定共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法官黃祟厚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長時間收受賄賂,影響香港廉潔的聲譽。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向運輸公司發出訂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被告收受運輸公司宏勝投資有限公司的東主合共二十萬元賄款。

被告於二OO四年中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另一間運輸公司動力快輪海事有限公司的東主每月收受約一萬一千元賄款。

另外,二OO年一月至二OO四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又收受柏榮運輸有限公司東主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並於二OO五年底至二OO七年七月九日期間,每月收受該公司東主一萬五千元賄款。

被告收受有關賄款,並判授訂單予該等公司,以提供運輸服務給「麗星郵輪」工作人員。

案情透露,被告收受的賄款合共約一百萬元。

「麗星郵輪」嚴禁其職員就該公司業務索取及收受利益。

「麗星郵輪」於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力協助。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劉榮照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冼澤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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