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二OO七年區議會選舉舞弊罪成候判

2008年2月11日

一名無業男子企圖向一名二OO七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索取及收受利益,為有關候選人拉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梁雅恩,五十二歲,被裁定三項企圖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1(1)(g)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1) 條。

裁判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三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六月向一名有意參加二OO七年區議會選舉(逸澤選區)的當時元朗區議員黃裕材表示,他當選的機會不高。

被告要求黃給予他數萬元作為他與其選民「聯繫」的費用,包括資助選民飲食及旅行,和游說他們投票予黃。黃拒絕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於同年八月九日與黃會面時表示,他已確保了四百名選民將投票予黃。被告遂要求黃支付他共十二萬元的費用,即每名支持者三百元。

案情又透露,按被告的要求,黃向被告支付了二千元有記號的鈔票。

廉署人員在被告與黃會面後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到有記號的鈔票。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念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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