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公司東主詐騙銀行九百萬元信用狀貸款被判囚

2008年2月28日

兩名公司東主,利用虛假商業交易詐騙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信用狀貸款,涉款合共九百六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囚。

張慶民,六十二歲,港惠發展有限公司(「港惠」)股東兼董事,被判入獄四年零三個月,而江麗華,五十二歲,已結業的志誠實業投資發展公司(「志誠」)東主,則被判入獄四年半。

兩名被告較早前被裁定八項欺詐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周燕珠宣判時指出,有關詐騙嚴重損害本港的銀行體系,因為銀行均依賴申請人呈交有真實交易的文件,以批核信用狀貸款申請。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有關欺詐罪行。

「港惠」是一間製造光碟的公司,而「志誠」則為一間貿易公司。

案情透露,張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致使「中銀香港」簽發共八張總值共九百三十六萬元的信用狀,指定以「志誠」為受益人。

被告在每次申請時,皆向「中銀香港」提交虛假文件,包括由張簽署的收貨單據及由江簽署的虛假商業收據,以虛假地顯示「志誠」曾提供大量原材料予「港惠」。事實上,兩間公司並沒有真實的交易。

「中銀香港」根據有關信用狀向「志誠」發放合共九百三十六萬元的款項。江將收到的款項轉存至由張擁有的聚資發展有限公司(「聚資」)。

廉署調查發現,張其後將有關款項由「聚資」轉存至「港惠」及與他有關的其他公司。

案情又指,「中銀香港」倘知悉有關的交易及文件為虛假,將不會發出信用狀及支付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旭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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