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二OO七年區議會選舉舞弊判囚五個月

2008年3月3日

一名無業男子企圖向一名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索取及收受利益,為有關候選人拉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梁雅恩,五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判官黃汝榮裁定三項企圖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1(1)(g)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1) 條。

案情透露,案發時當時元朗區議員黃裕材有意參加二OO七年區議會選舉(逸澤選區)。被告於去年六月向黃表示,他當選的機會不高。

被告要求黃給予他數萬元作為他與其選民「聯繫」的費用,包括資助選民飲食及旅行,和游說他們投票予黃。黃拒絕了被告的要求。

同年八月九日,被告與黃會面時表示,他確保有四百名選民將投票予黃。被告遂要求黃支付他共十二萬元的費用,即每名支持者三百元。

案情又透露,按被告的要求,黃向被告支付了二千元「餌錢」。

廉署人員在被告與黃會面後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到有關「餌錢」。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念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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