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以獲取亡友醫療報告判囚三個月
2008年3月25日
一名男子,向一名醫院職員提供賄賂,以獲取一名已故朋友的醫療報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徐忠敏,六十五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裁判官陳錦昌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四月二十五日接觸九龍醫院一名院務主任,申請一名女子的醫療報告。被告聲稱該女子是他的已故女友。
被告聲稱,其亡友遺下一份遺囑,而他需要有關醫療報告,以證明她是在神志清醒下簽訂該遺囑。
除了所需文件外,被告給予該院務主任一個載有八個紀念徽章的膠袋。
該名院務主任拒絕接納,但被告卻要求他收下,並將載有徽章的膠袋留在辦公桌。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去年五月七日向該院務主任就其申請呈交其他文件,並攜帶三件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的裝飾品及一個載有十張一千元紙幣的信封。
被告給予其中一件裝飾品予院務主任後,要求他就其申請提供協助。
該院務主任再次拒絕收取有關裝飾品,但被告堅持及將三件裝飾品放入膠袋,並將它留在辦公桌上。被告亦在院務主任不知情下將內有現金的信封放入膠袋。
被告的申請其後不獲醫院管理局批准,他遂致電院務主任以取回有關款項。
根據被告與院務主任的電話對話,被告有意用該筆款項誘使院務主任就其申請給予協助。
被告在電話對話中更表示,如院務主任願意提供協助,他願意支付更多金錢。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嫣協助。
徐忠敏,六十五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c) 條。
裁判官陳錦昌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四月二十五日接觸九龍醫院一名院務主任,申請一名女子的醫療報告。被告聲稱該女子是他的已故女友。
被告聲稱,其亡友遺下一份遺囑,而他需要有關醫療報告,以證明她是在神志清醒下簽訂該遺囑。
除了所需文件外,被告給予該院務主任一個載有八個紀念徽章的膠袋。
該名院務主任拒絕接納,但被告卻要求他收下,並將載有徽章的膠袋留在辦公桌。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去年五月七日向該院務主任就其申請呈交其他文件,並攜帶三件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的裝飾品及一個載有十張一千元紙幣的信封。
被告給予其中一件裝飾品予院務主任後,要求他就其申請提供協助。
該院務主任再次拒絕收取有關裝飾品,但被告堅持及將三件裝飾品放入膠袋,並將它留在辦公桌上。被告亦在院務主任不知情下將內有現金的信封放入膠袋。
被告的申請其後不獲醫院管理局批准,他遂致電院務主任以取回有關款項。
根據被告與院務主任的電話對話,被告有意用該筆款項誘使院務主任就其申請給予協助。
被告在電話對話中更表示,如院務主任願意提供協助,他願意支付更多金錢。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