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控警長涉嫌行為失當就非法活動提供建議
2008年3月28日
廉政公署拘捕一名警長,並控告他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向四名人士就其懷疑非法活動提供建議。
馮顯樺,四十七歲,警長,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違反《普通法》。
在上述四名涉案人士中,其中兩名人士亦被廉署起訴。他們是劉劍雄,三十九歲,裝修工人,及朱晏賓,三十九歲,無業。
劉及朱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首項控罪指馮於去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七月五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涉嫌故意行為失當,向劉、朱及另外兩名人士就非法活動提供建議。
另一項控罪指劉及朱於去年五月十七日至七月九日期間,涉嫌一同串謀向馮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擬由該另外兩名人士開辦的一間私人會所的部分股份。
有關涉嫌利益擬作為馮就劉、朱及該另外兩名人士的非法活動提供保護,以及就警方快將採取的行動向他們提供事先警告的報酬。
此外,劉及朱亦在另一宗案件被廉署控以涉嫌參與販毒活動,而有關活動是在廉署調查期間揭發。
劉及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而劉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
首項控罪指劉及朱於去年七月九日涉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零點二二克的「忘我」、二點三二克的氯胺酮,及零點五六克的「冰」。
另一項控罪指劉於去年七月九日涉嫌管有危險藥物,即零點三六克大麻草。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並將於下周二(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馮顯樺,四十七歲,警長,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違反《普通法》。
在上述四名涉案人士中,其中兩名人士亦被廉署起訴。他們是劉劍雄,三十九歲,裝修工人,及朱晏賓,三十九歲,無業。
劉及朱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首項控罪指馮於去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七月五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涉嫌故意行為失當,向劉、朱及另外兩名人士就非法活動提供建議。
另一項控罪指劉及朱於去年五月十七日至七月九日期間,涉嫌一同串謀向馮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擬由該另外兩名人士開辦的一間私人會所的部分股份。
有關涉嫌利益擬作為馮就劉、朱及該另外兩名人士的非法活動提供保護,以及就警方快將採取的行動向他們提供事先警告的報酬。
此外,劉及朱亦在另一宗案件被廉署控以涉嫌參與販毒活動,而有關活動是在廉署調查期間揭發。
劉及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而劉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
首項控罪指劉及朱於去年七月九日涉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零點二二克的「忘我」、二點三二克的氯胺酮,及零點五六克的「冰」。
另一項控罪指劉於去年七月九日涉嫌管有危險藥物,即零點三六克大麻草。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並將於下周二(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