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私隱專員行為不當及詐騙膳宿津貼罪成候判

2008年4月23日

前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作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及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逾十二萬元海外膳宿津貼,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林永康,六十歲,被判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違反普通法,及三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將案件押後至五月十五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十萬元保釋,法官命被告不准離開香港及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是明顯地濫用公帑和嚴重的行為不當。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五年署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期間,故意及意圖作出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不誠實地申領三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來回機票的開支;及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規定職員如到海外公幹,可以申領海外膳宿津貼以支付住宿、膳食及其他費用。

但若職員在公幹期間不是住酒店,而是住在自已的居所,或由朋友或親屬安排的地方,則只可申領百分之六十的津貼。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OO二年七月獲當時的澳洲維多利亞省私隱事務專員邀請,出任該機構的一個委員會的成員。

當時在任的私隱專員批准被告接受邀請,但就指示林若出席委員會在澳洲墨爾本的會議,必須配合自已的假期。另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不會支付有關之機票開支。

林自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開始署任私隱專員一職,其後改變上任私隱專員的決定。

案情指,在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間,被告先後三次前往澳洲墨爾本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並不誠實地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領共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的機票開支。

在該三次公幹時,被告是住在其位於墨爾本的居所,他卻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領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共一千五百七十二澳元。

案情又指,被告在出發前往其中一次會議之前,已明知該次會議已改期,而新的會議日期他是不能參與的,但他仍然選擇如期前赴澳洲。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二OO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期間,曾三次前赴墨爾本公幹。在每一次出發前,他利用公文申請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

雖然被告在上述公幹期間是住在自已在墨爾本的居所,卻沒有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葉枝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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