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前職員詐騙十一萬六千元撰稿服務費罪成候判
2008年5月9日
一名香港電台(「港台」)前助理節目主任,詐騙「港台」逾十一萬六千元的撰稿服務費,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於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曾月娥,四十二歲,被裁定十四項欺詐罪名成立。至於餘下六項相類罪名,則較早時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四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港台」戲劇組的助理節目主任。
被告負責戲劇製作,其職責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間,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兩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四萬四千元及七萬二千二百元。
其實,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韋漢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
曾月娥,四十二歲,被裁定十四項欺詐罪名成立。至於餘下六項相類罪名,則較早時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四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港台」戲劇組的助理節目主任。
被告負責戲劇製作,其職責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間,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兩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四萬四千元及七萬二千二百元。
其實,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韋漢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