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私隱專員行為不當及詐騙膳宿津貼判囚九個月

2008年5月15日

前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因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及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逾十二萬元海外膳宿津貼,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林永康,六十歲,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違反普通法,及三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時指,被告的不誠實行為是明顯地濫用公帑和嚴重的行為不當,而且違反誠信,亦影響了特區政府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的聲譽。

法官表示,基於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五年署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期間,故意及意圖作出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不誠實地申領三次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來回機票的開支;及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

公署規定職員在海外公幹期間,若不是住酒店,而是住在自已的居所,或由朋友或親屬安排的住宿,則只可申領百分之六十的津貼。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二年七月獲當時的澳洲維多利亞省私隱事務專員邀請,出任該機構的一個委員會的成員。

當時在任的私隱專員批准被告接受邀請,但就指示林若出席委員會在澳洲墨爾本的會議,必須配合自已的假期,而公署亦不會支付有關之機票開支。

林自二○○五年一月十二日開始署任私隱專員一職,其後推翻上任私隱專員的決定。

案情指,在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間,被告先後三次前往澳洲墨爾本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並向公署申領共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的機票開支。

在上述公幹期間,被告雖然是住在其位於墨爾本的居所,他卻申領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共一千五百七十二澳元。

林於出發前往其中一次會議之前,已明知該次會議已改期,而新的會議日期他是不能參與的,但他仍然選擇如期前赴澳洲。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至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期間,曾三次前赴墨爾本公幹。在每一次出發前,他利用公文申請百分之一百的海外膳宿津貼,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

雖然被告在上述公幹期間是住在其位於墨爾本的居所,卻沒有向公署退回部分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 岺 麗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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