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員承認未經許可接受貸款

2008年5月27日

一名高級警員,在未經許可下接受一名從事「高利貸」的朋友的貸款合共五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陳冠健,四十三歲,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今日承認三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陳的朋友,蕭淑儀,三十九歲,因以「高利貸」息率借錢予陳亦被起訴。蕭於今日承認兩項罪名,即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合共四萬七千元的款項。

裁判官李唯治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日宣判,以待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陳獲准以現金三千元保釋外出,而蕭則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間,陳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蕭接受三筆合共五萬元的貸款。

在蕭的要求下,陳簽署了一份「貸款合約」,訂明陳須分十八期還款。

根據有關「貸款合約」的條款,首筆二千元的貸款以利息為年率一百二十三點四六厘借出,而另一筆四萬五千元的貸款則以利息為年率一百三十五點一六厘借出。

案情透露,陳於二OO六年十二月尚未向蕭完全還清所有貸款。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麥秀慧協助。

此外,陳於今日另被廉署起訴兩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廉署調查上述貪污案件時揭發有關罪行。

控罪指陳涉嫌於二OO六年七月九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間,先後兩次串謀另一名人士妨礙司法公正,即向警務處訛稱有關人士是一輛汽車的司機,而該輛汽車曾於公用道路行駛途中被偵測觸犯交通罪行。

陳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周四(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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