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產貪污案三人串謀詐騙案罪成候判
2008年6月3日
一名公司經理因收受一名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前總經理八十萬元賄款,作為委託「中原」代理一項二億四千萬元的物業買賣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何偉中,五十一歲,利豐 ( 貿易 ) 有限公司總經理,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今日亦被定罪。潘志明,四十四歲,「中原」前總經理,被判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劉秀瑜,三十八歲,「中原」地產代理,被判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陳雁樓,四十八歲,「中原」前總經理,早前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陳承認曾就三項物業交易向何提供共一百四十一萬元利益,作為聘用「中原」為代理的報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祟厚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人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利豐有限公司 ( 「利豐」 ) 於二OO五年底指派何處理物業交易,其中包括購買長沙灣道一幢工業大廈。有關物業於二○○六年六月以二億四千萬元成交。
何於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收受陳雁樓八十萬元賄款,作為聘用「中原」處理該宗交易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潘與劉於二OO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串謀詐騙「中原」。
他們向「中原」虛假地表示在一宗物業交易,即購買屯門愛琴灣的物業中,通美電業公司 ( 「通美」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通美」支付三十三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紹費。
另一項控罪指潘與陳及另外一名「中原」代理串謀於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向「中原」聲稱在一宗花園街的物業交易中,宏謙投資有限公司 ( 「宏謙」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宏謙」支付二十七萬五千元的介紹費。
案情指,「通美」及「宏謙」並沒有參與該兩項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啟鴻協助。
何偉中,五十一歲,利豐 ( 貿易 ) 有限公司總經理,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今日亦被定罪。潘志明,四十四歲,「中原」前總經理,被判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劉秀瑜,三十八歲,「中原」地產代理,被判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陳雁樓,四十八歲,「中原」前總經理,早前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陳承認曾就三項物業交易向何提供共一百四十一萬元利益,作為聘用「中原」為代理的報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祟厚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人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利豐有限公司 ( 「利豐」 ) 於二OO五年底指派何處理物業交易,其中包括購買長沙灣道一幢工業大廈。有關物業於二○○六年六月以二億四千萬元成交。
何於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收受陳雁樓八十萬元賄款,作為聘用「中原」處理該宗交易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潘與劉於二OO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串謀詐騙「中原」。
他們向「中原」虛假地表示在一宗物業交易,即購買屯門愛琴灣的物業中,通美電業公司 ( 「通美」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通美」支付三十三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紹費。
另一項控罪指潘與陳及另外一名「中原」代理串謀於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向「中原」聲稱在一宗花園街的物業交易中,宏謙投資有限公司 ( 「宏謙」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宏謙」支付二十七萬五千元的介紹費。
案情指,「通美」及「宏謙」並沒有參與該兩項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啟鴻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