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前職員詐騙十一萬六千元撰稿服務費被判刑
2008年6月6日
一名香港電台(「港台」)前助理節目主任,詐騙「港台」逾十一萬六千元的撰稿服務費,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於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緩刑兩年。
曾月娥,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十四項欺詐罪名成立。至於餘下六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法官王興偉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欺詐罪行嚴重。法官亦批評「港台」並無嚴格監管如何使用有關表格申領費用。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港台」戲劇組的助理節目主任。
被告負責戲劇製作,其職責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間,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兩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四萬四千元及七萬二千二百元。
其實,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韋漢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
曾月娥,四十二歲,較早時被裁定十四項欺詐罪名成立。至於餘下六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法官王興偉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欺詐罪行嚴重。法官亦批評「港台」並無嚴格監管如何使用有關表格申領費用。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港台」戲劇組的助理節目主任。
被告負責戲劇製作,其職責之一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二年三月期間,利用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十四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兩人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四萬四千元及七萬二千二百元。
其實,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韋漢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錦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