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產貪污詐騙案四人被判入獄

2008年6月17日

四名人士,包括兩名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前總經理,早前分別承認及被裁定貪污及詐騙罪名成立,今日 ( 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最高四十個月。

陳雁樓,四十八歲,「中原」前總經理,早前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今日被判入獄四十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何偉中,五十一歲,利豐 ( 貿易 ) 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三年。

「中原」另一名前總經理潘志明,四十四歲,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二十二個月;而「中原」地產代理劉秀瑜,三十八歲,則因一項相類串謀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個月。

暫委法官黃祟厚在判刑時指出,被告的行為違反誠信,故須判處各人入獄。

案情透露,何被利豐有限公司 ( 「利豐」 ) 指派處理物業交易。

陳承認曾就三項物業交易向何提供共一百四十一萬元利益,作為聘用「中原」為代理的報酬。

何則於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收受陳八十萬元賄款,作為聘用「中原」處理購買長沙灣道一幢工業大廈的報酬。有關物業以二億四千萬元成交。

案情又透露,潘與劉於二○○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向「中原」虛假地表示在一宗物業交易,即購買屯門青山道愛琴灣的物業中,通美電業公司 ( 「通美」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通美」支付三十三萬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紹費。

案情亦透露,潘與陳及另外一名「中原」代理串謀於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向「中原」聲稱在一宗花園街的物業交易中,宏謙投資有限公司 ( 「宏謙」 ) 為介紹人,以致使「中原」向「宏謙」支付二十七萬五千元的介紹費。

案情指,「通美」及「宏謙」並沒有參與該兩宗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啟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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