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罪成候判
2008年7月9日
一名二OO七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元朗沙江圍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莫文興,四十七歲,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裁判官許肇強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他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遞交一份選民登記表,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沙江圍的居民。
自始之後,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收到被告更改包括其登記住址的個人資料的通知。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自二OO三年年底已遷離沙江圍。
在二OO七年二月四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舉行的沙江圍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雅詩協助。
莫文興,四十七歲,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裁判官許肇強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他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遞交一份選民登記表,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沙江圍的居民。
自始之後,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收到被告更改包括其登記住址的個人資料的通知。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自二OO三年年底已遷離沙江圍。
在二OO七年二月四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舉行的沙江圍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雅詩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