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食品供應貪污案三人被判刑

2008年7月29日

一間連鎖火鍋店的兩名前僱員及一名茶葉供應商,就供應食品予有關連鎖火鍋店時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趙澤民,五十二歲,小肥羊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小肥羊」)前貨倉主管,被判入獄一年;而馬家和,三十七歲,「小肥羊」前廚師長,被判入獄六個月。

法庭又命令趙及馬分別向前僱主歸還二萬一千元及五千元。法庭又命令趙向一名供應商收受作為賄賂的一隻手錶須變買,而所得的款項須歸還予前僱主。

同案另一被告黃永華,四十三歲,協華添記茶莊東主,被判須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阻嚇刑罰。

趙較早前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而馬則被裁定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黃承認一項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

案情透露,趙於案發時負責為「小肥羊」各分店訂購食料,而馬則負責決定訂貨數量及評估食料的品質。黃為「小肥羊」的茶葉供應商。

趙於去年五月開始接觸經營兩間貿易公司的東主,以獲取雪藏牛肉及蝦的報價單。

去年六月十二日,趙與該名東主商討有關向「小肥羊」供應牛肉的合約細節,其後收受由該東主提供的一隻價值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的手錶。有關東主希望可以成為「小肥羊」的牛肉供應商。

案情又指,趙於同年八月收受同一東主提供的二萬元賄款,作為向他發出購蝦訂單的報酬。

另外,趙於去年六月二十五日與黃會面,商討有關供應給「小肥羊」的茶葉的加價事宜。

趙於會議期間收受黃提供的一千元,因他相信黃是尋求他支持其加價建議。黃承認以相同理由向趙提供一千元。

案情又指,馬於去年八月三日收受另一名海鮮供應商提供的五千元,作為向其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該筆款項由供應商存入馬的電話投注戶口。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譚偉玲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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