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串謀詐騙及貪污以獲「免費」速遞服務被判囚
2008年9月5日
五名人士以詐騙手法及貪污,騙取「免費」速遞服務,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較早時承認控罪,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
方佩芳,三十七歲,寶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寶栢」)前負責人,被判入獄兩年零四個月。
曾紹嵐,二十六歲,「寶栢」前僱員,及曾紹基,二十七歲,通運速遞(「通運」)前組長,各被判入獄兩年零兩個月。
陳志威,二十九歲,及歐楚明,二十七歲,同為「通運」前速遞員,各被判入獄一年零四個月。
法庭亦下令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須分別賠償二萬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予敦豪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敦豪」)。
暫委法官文偉新宣判時稱,被告有計劃地進行有關勾當,而且他們的不誠實致使「敦豪」損失速遞收入,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方佩芳及曾紹嵐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各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二OO六年七月,一名內地人指示方佩芳成立「寶栢」,以便在港經營付運業務。
「通運」自二OO一年獲「敦豪」委托,就其速遞服務負責在長沙灣及荔枝角的樓宇收集包裹。
該名內地人其實是「寶栢」的東主。他於二○○六年底在內地與方佩芳會面,兩人商討欺詐勾當,利用「敦豪」客戶的戶口速遞「寶栢」的包裹而無須支付費用。
根據有關勾當,曾紹基負責收集「敦豪」客戶的戶口資料,並將「寶栢」的包裹投入「敦豪」的速遞系統,而陳志威及歐楚明則協助收集及把有關包裹裝上「敦豪」的貨車。
被告訛稱,在付運空運提單上所述的付運人,確實已向「敦豪」發出訂單要求付運;及在有關商業發票上所述的付運人 / 出口商,確實已就以上所述的付運發出有關發票。
被告透過有關詐騙勾當,盜用「敦豪」九十二名註冊客戶的戶口,涉及二百六十三宗付運,致使「敦豪」損失共逾一百三十萬元的速遞收入。
為酬謝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的協助,方佩芳及曾紹嵐與該名內地人士一同串謀向他們提供共三萬元。
案情又透露,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以相同理由,分別從方佩芳及該名內地人士收受二萬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
「敦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nathan Acton-Bon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洪俊傑協助。
方佩芳,三十七歲,寶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寶栢」)前負責人,被判入獄兩年零四個月。
曾紹嵐,二十六歲,「寶栢」前僱員,及曾紹基,二十七歲,通運速遞(「通運」)前組長,各被判入獄兩年零兩個月。
陳志威,二十九歲,及歐楚明,二十七歲,同為「通運」前速遞員,各被判入獄一年零四個月。
法庭亦下令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須分別賠償二萬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予敦豪國際速遞(香港)有限公司(「敦豪」)。
暫委法官文偉新宣判時稱,被告有計劃地進行有關勾當,而且他們的不誠實致使「敦豪」損失速遞收入,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五名被告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方佩芳及曾紹嵐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各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案情透露,二OO六年七月,一名內地人指示方佩芳成立「寶栢」,以便在港經營付運業務。
「通運」自二OO一年獲「敦豪」委托,就其速遞服務負責在長沙灣及荔枝角的樓宇收集包裹。
該名內地人其實是「寶栢」的東主。他於二○○六年底在內地與方佩芳會面,兩人商討欺詐勾當,利用「敦豪」客戶的戶口速遞「寶栢」的包裹而無須支付費用。
根據有關勾當,曾紹基負責收集「敦豪」客戶的戶口資料,並將「寶栢」的包裹投入「敦豪」的速遞系統,而陳志威及歐楚明則協助收集及把有關包裹裝上「敦豪」的貨車。
被告訛稱,在付運空運提單上所述的付運人,確實已向「敦豪」發出訂單要求付運;及在有關商業發票上所述的付運人 / 出口商,確實已就以上所述的付運發出有關發票。
被告透過有關詐騙勾當,盜用「敦豪」九十二名註冊客戶的戶口,涉及二百六十三宗付運,致使「敦豪」損失共逾一百三十萬元的速遞收入。
為酬謝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的協助,方佩芳及曾紹嵐與該名內地人士一同串謀向他們提供共三萬元。
案情又透露,曾紹基、陳志威及歐楚明以相同理由,分別從方佩芳及該名內地人士收受二萬七千五百元、一千元及一千五百元。
「敦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nathan Acton-Bond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洪俊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