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五人涉嫌在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
2008年10月14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二)分兩案起訴五名二OO七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控告他們涉嫌在元朗河背村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
在首宗案件,被告為范順,五十七歲;朱瑞琼,五十二歲;范芷玲,二十七歲;及范卉廉,二十二歲。他們各被控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七年一月六日舉行的河背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被告涉嫌虛假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河背村的居民。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自一九九七年已遷離河背村。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為范閏生,四十五歲。他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自二○○二年已遷離河背村。
在二OO七年一月六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五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星期四(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在首宗案件,被告為范順,五十七歲;朱瑞琼,五十二歲;范芷玲,二十七歲;及范卉廉,二十二歲。他們各被控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OO七年一月六日舉行的河背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被告涉嫌虛假聲稱自己在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河背村的居民。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自一九九七年已遷離河背村。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為范閏生,四十五歲。他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自二○○二年已遷離河背村。
在二OO七年一月六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五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星期四(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