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在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判囚兩個月
2008年11月7日
一名二OO七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沙田禾寮坑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黎文駿,四十五歲,機器操作員,較早前承認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6(1)(a) 條。
裁判官莊景傑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判處他入獄乃適當的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八年已遷離禾寮坑。他於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聲稱自己在申請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禾寮坑的居民。
民政事務總署於二OO六年刊登的正式選民登記表,顯示被告為合資格的選民。但該署並沒有收到被告的通知,要求更改其個人資料,包括他的登記住址。
在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舉行的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彥欣協助。
黎文駿,四十五歲,機器操作員,較早前承認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6(1)(a) 條。
裁判官莊景傑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判處他入獄乃適當的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八年已遷離禾寮坑。他於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聲稱自己在申請登記為選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禾寮坑的居民。
民政事務總署於二OO六年刊登的正式選民登記表,顯示被告為合資格的選民。但該署並沒有收到被告的通知,要求更改其個人資料,包括他的登記住址。
在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他們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若在該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案情指被告於當日舉行的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周彥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