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前高層騙十五萬元房津被判社會服務令

2008年11月18日

香港理工大學 ( 「理大」 ) 一名前行政人員,因騙取「理大」逾十五萬元房屋津貼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 ( 星期二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小時。

黃順真,五十四歲,「理大」前署理人力資源總監,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受聘為「理大」(前香港理工學院)助理教務長,以其職級可申請自行租屋津貼。

被告於當年十二月十九日向「理大」申請自行租屋津貼,以租住沙田第一城的一個單位,她在申請表上宣稱該物業並非她或其配偶擁有,而她、其配偶或他的任何親屬亦沒有該物業的財務權益。

「理大」其後批准黃之申請,並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年六月期間向被告發放共十五萬七千六百五十八元的津貼。

案情指,該物業實為被告及其配偶於一九八七年一月購買。

他們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將物業售予一位友人,被告及其友人其後以借貸人身份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

案情又指,三人在同日訂立的一份信託聲明書中,列明被告及其配偶為該物業的受益人,而有關友人則為受託人。

另外,該友人亦透過授權書授權被告及其配偶為他處理有關物業的一切事項。

案情又透露,被告及其配偶於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其友人的授權人身份,簽署了一份買賣合約將物業出售。

案情指,倘若「理大」知悉有關物業為被告擁有,將不會批准其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

控方今日由廉政公署人員羅珮詩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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