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辦事處前合約職員騙病假被判社會服務令
2008年11月25日
一名學生資助辦事處前合約助理文員,利用虛假病假證明書騙取僱主二十九日有薪病假,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
陳翠茵,二十九歲,早前承認二十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裁判官羅德泉判被告履行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命她須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賠償六千九百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陳於二○○二至二○○七年間受聘為學生資助辦事處合約員工。
根據其僱傭合約,被告每月可享有三天有薪病假,但必須呈交有效的病假證明書,否則須要扣薪。
案情指,被告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間,共遞交了二十一張由同一名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申請共二十九日的有薪病假。
學生資助辦事處因而批出共六千九百六十四元的薪金。
被告承認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曾向一名醫生求診,獲得一張病假證明書及一天病假。但由於她想有兩天病假,因而在家中用電腦製造虛假病假證明書。
陳其後以同樣手法製造另外一張病假證明書,日期為同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在一個製造印章的攤檔,訂購了一個有關醫生診所的偽造印章,並用以製造其餘十九張假病假證明書。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德智代表出庭。
陳翠茵,二十九歲,早前承認二十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裁判官羅德泉判被告履行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命她須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賠償六千九百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陳於二○○二至二○○七年間受聘為學生資助辦事處合約員工。
根據其僱傭合約,被告每月可享有三天有薪病假,但必須呈交有效的病假證明書,否則須要扣薪。
案情指,被告在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間,共遞交了二十一張由同一名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申請共二十九日的有薪病假。
學生資助辦事處因而批出共六千九百六十四元的薪金。
被告承認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曾向一名醫生求診,獲得一張病假證明書及一天病假。但由於她想有兩天病假,因而在家中用電腦製造虛假病假證明書。
陳其後以同樣手法製造另外一張病假證明書,日期為同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在一個製造印章的攤檔,訂購了一個有關醫生診所的偽造印章,並用以製造其餘十九張假病假證明書。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德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