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公司前主席被裁定貪污詐騙罪成
2009年1月22日
一名煙草公司前主席,參與走私香煙活動而被廉政公署控以貪污及串謀詐騙罪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其缺席下被區域法院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陸大鏞,六十一歲,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於去年六月棄保潛逃,未有出庭應訊,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陸與高潔,四十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恆駿」)董事,及陳繼新,四十一歲,「恆駿」營業經理,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陸及高另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從香煙分銷商金葉(香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金葉」)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法官邱智立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高及陳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在香港的廠房生產「紅雙喜」香煙。
陸於案發時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恆駿」及「金葉」成為「南洋兄弟」生產香煙的海外分銷商。
二OO三年十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隱瞞陸在「恆駿」享有權益,並致使「南洋兄弟」向「恆駿」供應「紅雙喜」香煙,而明知香煙會在內地出售,違反「南洋兄弟」與「恆駿」之間的合約。
「南洋兄弟」其後向「恆駿」出售總值四千八百萬元的香煙。
二OO三年四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及高從「金葉」兩名董事兼股東收取逾七百五十萬元非法回佣,作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葉」出售總值四千二百萬元「紅雙喜」香煙的報酬。
案情亦透露,有關售予「恆駿」及「金葉」的香煙被禁止在中國內地銷售,但卻經其他國家包括菲律賓及越南走私回內地。
「南洋兄弟」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案件及本案審訊期間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Michael Dalane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韜強協助。
陸大鏞,六十一歲,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前主席,於去年六月棄保潛逃,未有出庭應訊,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陸與高潔,四十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恆駿」)董事,及陳繼新,四十一歲,「恆駿」營業經理,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南洋兄弟」罪名成立。
陸及高另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從香煙分銷商金葉(香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金葉」)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法官邱智立將案件押後至二月二十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高及陳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南洋兄弟」是上市公司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在香港的廠房生產「紅雙喜」香煙。
陸於案發時為「南洋兄弟」主席,他批准「恆駿」及「金葉」成為「南洋兄弟」生產香煙的海外分銷商。
二OO三年十一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高及陳向「南洋兄弟」隱瞞陸在「恆駿」享有權益,並致使「南洋兄弟」向「恆駿」供應「紅雙喜」香煙,而明知香煙會在內地出售,違反「南洋兄弟」與「恆駿」之間的合約。
「南洋兄弟」其後向「恆駿」出售總值四千八百萬元的香煙。
二OO三年四月至二OO四年二月期間,陸及高從「金葉」兩名董事兼股東收取逾七百五十萬元非法回佣,作為致使「南洋兄弟」向「金葉」出售總值四千二百萬元「紅雙喜」香煙的報酬。
案情亦透露,有關售予「恆駿」及「金葉」的香煙被禁止在中國內地銷售,但卻經其他國家包括菲律賓及越南走私回內地。
「南洋兄弟」管理層於廉署調查案件及本案審訊期間提供全面合作。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Michael Dalane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韜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