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殮房職員收賄被判刑

2009年1月22日

一名衞生署殮房職員,向一名殯儀館東主收受賄賂,以洩露殮房接收屍體的資料,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須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

張志雄,五十九歲,衞生署一級工人,較早時承認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裁判官李唯治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一般須判處監禁,但考慮被告的教育背景及並無刑事紀錄,故判處他履行社會服務令。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六年四月在富山公眾殮房署任殮房服務員,負責從警務人員獲取屍體送往殮房的資料。該名殯儀館東主則經常前往富山公眾殮房,以招攬生意。

二OO六年十月至二OO七年九月期間,被告先後三次向殯儀館東主收取合共三百元及一張月餅券,作為向有關殯儀館東主提供關於屍體交付富山公眾殮房的資料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佩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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